女子在朋友家做客时,看见对方电视柜内放有大量现金,遂临时起意将其盗走。2017年10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朋友被害人王某家中聊天时,发现电视机柜的抽屉内有2万元现金,后趁王某不备,将其中的1万元盗走;2017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又来到被害人王某家中做客并留宿时,趁机将剩下的1万元盗走放进随身携带的包中。次日,王某发现电视机柜抽屉中的钱失窃并在吴某包中找到丢失的1万元现金。后吴某与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3日,吴某向王某退还了赃款,王某对吴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吴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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