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场租赁观光自行车后,男子临时起意和同伙将车盗走欲出租给他人赚钱。2015年11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万某伙同吴某及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四人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秋水广场,在支付租金和押金200余元后,从被害人龚某处租用一辆四轮观光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4元)。四人明知车辆只能在秋水广场骑行,晚12点必须归还,仍将自行车骑至八一大桥处。王某提议将自行车骑至高校用于出租,当骑至沿江路时,王某因为害怕提出将自行车骑回,但韩某、吴某、万某决定将该车继续骑到学校,王某遂打车离开。 次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万某及吴某经商量后来到秋水广场,三人再次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在被害人 龚某处每人各租借了一辆可坐二人的四轮观光自行车(经鉴定每辆车价值2744元,三辆车共计8232元)准备沿前一天的路线将车盗走,韩某、吴某先后将自行车骑至八一大桥碰面,万某将自行车骑出时被租车工作人员阻拦便将车还回,后派出所民警在八一大桥下将韩某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两辆被盗自行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万某伙同他人二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36元,其中既遂数额人民币8792元,未遂数额人民币2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万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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