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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男子以自留山为由索要“买路财”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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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雄 发表时间:〖 2016/1/5 浏览人数:〖 5070700

    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韩某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4月9日,曾某笔与七坡林场签订合同,获得采伐七坡林场位于上思县叫安那当12、13林班的林木进行砍伐销售。曾某笔与合伙人陈某帅砍伐林木后,被告人韩某模以曾某笔、陈某帅两人运输木头的车辆经过韩某模家位于“雾明山”的自留山为由,多次向曾某笔、陈某帅两人索要“买路财”,但是都没有得逞。
    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韩某模索性雇请张某杰用中型货车拉一车鹅卵石倒在“雾明山”的路面上,以阻碍运输木材车辆通行的方式向曾某笔、陈某帅索取钱财。无奈之下,当天下午,曾某笔只好根据被告人韩某模的要求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了韩某模,随后运输木材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行。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模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公安机关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了曾某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韩某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模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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