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拒不支付拖欠的数十名农民工的20多万元工资,且逃匿到外省进行躲避,防城港一名“包工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付38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工资合计207471元。 自2014年8月起,江西籍工程承包者文某在承揽防城区某楼盘5#楼一单元、4#楼二单元的工程项目时,雇佣了符某、朱某、蒋某等45名农民工提供劳务。期间,除了向农民工预支部分伙食费外,尚有24万多元劳动报酬未予支付。工程停工之后,文某于2014年11月底向农民工出具欠条,承诺在当年12月13日前全部付清欠款,但之后一直未兑现承诺。在多次索要劳动报酬未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经协调,文某于2015年1月8日承诺在当月14日前付清欠款,但到期后仍未付款。 之后,文某辗转到广西北海、南宁和海南海口,其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也欠费停机。由于无法与文某取得联系,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1月15日在文某所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向其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报送材料及接受调查处理,但其并不配合。同年1月21日,劳动监察部门又在该工地上向文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该指令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文某不但不履行反而逃匿躲避,劳动监察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4月17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文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获归案。 2015年12月2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符某、蒋某、朱某等38名农民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文某在一个月之内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2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按照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向原告人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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