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网吧上网时与一网民相识成为朋友,并相约一起去别人家作客,后男子趁对方不备将其钱包盗走。2015年1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与在网吧相识并成为朋友的被害人邓某在另一朋友家中作客聊天时,邓某将一个红色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放在桌上。陈某趁邓某上厕所之机,将钱包放入自己口袋,并借故离开,后其拿出现金,将身份证、银行卡和钱包丢弃。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陈某归还被害人邓某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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