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刘某介绍,购买杨某、张某盗窃的农用三轮车一辆。新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夏天的一天,李某通过刘某(已判)介绍,购买杨某(已判)、张某盗窃的农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8400元。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如上的判决。(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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