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摩店按摩时,男子因琐事与他人起了纠纷,被人劝离后,男子携刀返回将对方捅成重伤二级。2018年4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在一按摩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涂某、周某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被众人劝架带离现场后,被告人龚某为报复返回按摩店,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向被害人周某的腹部刺了一刀,而后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腹部软组织刺创,损伤致小肠、肠系膜血管破裂,腹部出血,失血性休克中度,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涂某头顶部皮肤擦伤、全身软组织擦伤、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7年10月9日16时,被告人龚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涂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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