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在拾到别人手机后,将手机上别人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转账到自己控制的两个账户中。2017年9月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褚某罚金两千元。
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褚某在芜湖市某公司附近路上捡到被害人姚某遗失的手机一部,后于2015年1月25日凌晨使用该手机登录姚某的支付宝账户,并操作该账户向其先前在网上购买的几个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其中有两次转账操作成功,总计转款2000元。后被害人姚某发现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有现金转出,遂报警并打电话给支付宝客服要求冻结账户。几天后褚某欲从两个账户中将钱取出时,发现该两个账户已被冻结无法取款。案发后,褚某赔偿了被害人姚某2000元现金和1000元手机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褚某对拾得手机支付宝里的账户资金动了歪心思,结果得不偿失。随着网上购物的盛行,现在利用手机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终端付款越来越简便快捷,而每个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都关联着自己的银行账户。一旦出现手机丢失,就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将手机支付软件里的资金转走。因此,大家在享受手机支付提供的快捷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增强支付软件的防盗意识,保障资金安全。(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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