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江因喝酒与他人产生矛盾,继而用刀捅伤他人,今日(2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江故意伤害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江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陈某江当庭表示不上诉。 陈某江和周某是好朋友,2015年6月23日陈某江与周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一家餐馆中喝酒,喝酒过程中,周某用拳头打了陈某江头部、脸部等处。2015年6月24日早上,陈某江对周某打他的事情越想越生气,随后其来到周某家中讨要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江用一把小刀刺向周某的左侧腹部,之后陈某江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7日晚,公安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外贸大院内将陈某江抓获。案发后,陈某江赔偿了周某8000元,并取得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致被害人周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周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庭上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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