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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予办理买卖手续 买房人获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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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仕兴 黄明丽 发表时间:〖 2016/2/25 浏览人数:〖 4748

    买卖交易讲究的是诚信,在房屋买卖中,当双方谈妥房款并且交了定金以后,房东迟迟未买家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当对方要求退还定金的时候,房东却不愿全部返还。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定金合同纠纷案,房东因违反《担保法》地89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9月7日,小琴经朋友小李介绍向姜某购买位于贵港市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双方经协商确定该商品房总价为38万元,并且小琴必须预先支付定金2万元给姜某。小琴当日将2万元定金交付给姜某后,姜某立写了收款收据给小琴收执。之后姜某一直没有与小琴办理购房相关手续,于是小琴便要求姜某退还2万元定金。同年的11月7日,姜某与小琴签订《退款保证书》,承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小琴购房落空,定于2014年12月7日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给小琴。11日,姜某退还了6000元小琴,余款14000元至今尚未退还。小琴多次向姜某追讨,但姜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小琴于是便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双倍定金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和姜某已经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姜某在收取小琴支付的定金后,至今未与小琴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故其应当向小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姜某返还小琴双倍定金28000元(14000元×2)的判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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