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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犯重婚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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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有财 发表时间:〖 2016/2/25 浏览人数:〖 436629

    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审结一起重婚案件,被告人男女双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沙女士与郭先生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相继生育了四个孩子。2011年,沙女士与被告人龚先生相识,龚先生在明知沙女士与郭先生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沙女士公开以夫妻名义在其家中生活,并生育一男孩。于2015年5月,沙女士、龚先生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公诉机关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沙女士有配偶,龚先生明知她人有配偶,二被告人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已构成重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男有妻、女有夫,而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这里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但并不是大众所称的没有法律效率的非法同居。
    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或者难以收集到有力证据,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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