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上午,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黄志民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罗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玉罗岭至倒水坳段道路改造工程第二、第三标段,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董事长黄志民在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关照,罗某先后送给黄志民贿赂款共计3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刘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环路工程南北大道A标、市职教中心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被告人黄志民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刘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广西南宁市花鸟市场附近昆仑大道送给黄志民50万元人民币现金,黄志民收受后用于个人支配。 2009年以来,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三横二纵”路网工程3号路、4号路1标段等工程项目。为感谢黄志民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龙某送给黄志民9.96万元人民币现金。 被告人黄志民在案件侦查期间退出赃款2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黄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9.9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志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志民进行了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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