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大家小心骗子呀,2月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邹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及“阿桂”开车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市场附近,由被告人冯某冰开车,“阿桂”找到了被害人何某娟搭讪,然后郑某莲就上去带路,将何某娟带被告人郑某生的车上,被告人郑某生扮演法师以被害人何某娟的儿子有难为由,让何某娟拿钱来为其儿子做法消灾。之后,何某娟从家里拿了人民币4万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放在被告人郑某生等人车上的八卦镜前,让被告人郑某生做法,被告人郑某生在做法过程中将何某娟的钱掉包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郑某生等人立即驾车逃跑,并共同分赃。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郑某生、冯某冰、邹某平和“阿桂”又驾车到广西钦州市接郑某莲到广西防城港市采取同样的方法骗钱。被告人邹某平、“阿桂”物色了被害人钟某桂,由被告人郑某莲将钟某桂带上车上,被告人郑某生以钟某桂的儿子有难为由,让钟某桂拿钱来为其儿子做法消灾。之后,钟某桂从家里拿了人民币6700元现金放在被告人郑某生等人车上的八卦镜前,让被告人郑某生做法,被告人郑某生在做法过程中将何某娟的钱掉包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郑某生、冯某冰、郑某莲、邹某平等人立即驾车逃跑,并进行分赃。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分别退还被害人何某娟1万元,共计三万元。被害人何某娟对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的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冯某冰、邹某平分别退还5200元、1500元给被害人钟某桂。被害人钟某桂对被告人冯某冰、邹某平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莲与同案人刘某忠(已判刑)、班某月、张某芳、“细郑”(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从广西钦州市到广西东兴市。到了东兴市的一个大市场,被告人郑某莲就下车去买草药。当天9时许,张某芳、班某月等人在东兴市国贸市场附近以找人看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妹搭讪,并带至假扮风水先生的刘某忠处,刘某忠谎称杨某妹家中有难需要拿钱来做法消灾。之后,黄某莲回家拿了人民币1800元和两对金耳环交给刘某忠,刘某忠通过调包的方式窃取了黄某莲的人民币1800元和两对金耳环。事后,班某月等人在东兴路口转盘接被告人郑某莲上车回钦州市了。在车上,班某月等人说刚刚骗到了1000多元钱和一枚金戒指,说完后分给被告人郑某莲四百多元钱,班某月并说等卖了金戒指再分一些钱给被告人郑某莲。之后,班某月等人又分给被告人郑某莲人民币300多元,被告人郑某莲总共分得人民币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参与两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邹某平参与一次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莲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分赃,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生是犯罪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莲、冯某冰、邹某平均起次要作用,三被告人均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郑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某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某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邹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某生、郑某莲、冯某冰返还被害人何某娟人民币元1万元以及一对金耳环。(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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