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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男子分工“做事” 协助组织卖淫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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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青莲 发表时间:〖 2016/3/24 浏览人数:〖 437180

    五男子应聘酒店服务员,说是在酒店打工,实际上是帮“老鸨”记账、接待客人2016年3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王某强等5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强、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杨某均是防城港市港口区蓝色海岸酒店按摩部员工,王某强负责在前台收银, 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杨某负责接待客人。该按摩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由“祥哥”、“徐松”、“杨过”负责管理,有客人来嫖娼时,先由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或者杨某带到房间挑选卖淫女,被选中的卖淫女与客人沟通好要消费哪种服务项目后,把客人要消费的内容告诉前台收银员王某强做登记。客人嫖娼完后,到前台结账,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杨某和卖淫女从中得到相应的提成。2015年9月23日凌晨,罗某、罗某兵、邱某兵在该按摩部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杨某为组织卖淫者接待、收银管理等协助组织卖淫,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五被告人为组织卖淫者接待、收银管理等工作,均起主要作用,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胡某江、姚某、彭某江、杨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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