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唐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7月3日23凌晨,被告人陈某、唐某和被害人小美(化名)、小丽(化名)等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浅水湾休闲吧喝酒,之后到“992KTV”宿舍旁边的胖姐大排档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陈某、唐某商量带小美(化名)、小丽(化名)去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陈某、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搭载小美(化名)、小丽(化名)到北部湾大道深奥酒店对面公路边。被告人陈某趁小美(化名)醉酒之际将其带到沙滩草地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小美(化名)发现自己被被告人陈某强奸后将其推开;被告人唐某则抱住小丽(化名)到草地上,对小丽(化名)身体抚摸并脱掉其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小丽(化名)不同意,被告人唐某就用手掐其脖子,并打其两巴掌,以及用语言威胁,但是小丽(化名)极力反抗紧紧夹住双腿,被告人唐某未能得逞。之后,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小美(化名)、小丽(化名)回到“992KTV”宿舍。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小丽(化名)的精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小丽(化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被害妇女意志,趁被害妇女醉酒之机,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主观上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的,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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