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和平 陕西长武县法院
3月11日,长武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被告张小涛虽未出庭,但该院根据原告赵刚提供的微信记录判决被告张小涛承担还款责任。 赵刚长期经营石材,2010年3月,张小涛在赵刚所住的村子租赁房屋从事石材加工,双方并相互认识。2011年3月,经双方协商由赵刚向张小涛供应石材。2011年7月,经结算赵刚欠张小涛石材款8260元。赵刚多次向张小涛催要,张小涛以未收回欠款为由未能归还。2012年12月2日,赵刚再次向张小涛催要,无奈,张小涛向赵刚出具欠条一张,并同意除过所欠石材款外再给付迟延给付的利息2000元。2013年6月,张小涛从赵刚所住村子搬走,赵刚多方寻找始终未能找到张小涛。之后,赵刚通过微信联系到张小涛要求尽快还款,张小涛在微信上对其未能及时还款向赵刚道歉,并答应尽快按照欠条进行还款,但经赵刚在微信催要后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石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未出庭,但根据原、被告之间手机微信内容及被告书写的欠条,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石材款及利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作出由被告张小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刚石材款826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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