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莹 张冬梅 三河法院
马某是三河市A饭店的服务员,2014年5月3日中午,因用电量大,电闸跳闸,因总电闸在隔壁的B饭店,于是马某到B饭店推电闸。马某推电闸时,因言语不善遭到B饭店女服务员刘某的阻止,马某趁机对刘某进行非礼,刘某推开马某逃跑。晚上10点,同是服务员的石某从外面回到B饭店,刘某将马某非礼自己的事告知他,石某听后非常生气,就带着她找马某,将马某叫到自家饭店,就中午一事进行理论。石某让马某向刘某道歉,谁知马某不仅不道歉,反而恼羞成怒与石某争执,并大喊大叫。随后,马某跑回A饭店拿出一把菜刀对石某连劈带砍,混乱中马某一刀砍中石某右手虎口。石某的同事见情况不妙,上前将马某扑倒在地,夺出其手里的菜刀,石某打电话报警。随后,石某到三河市某医院治疗,此次受伤,给石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40.45元。2014年6月4日,马某被刑事拘留。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4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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