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莹 张冬梅 三河市法院
王某是黑龙江人,没有正当职业,曾因两次犯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的他没有悔改之心,再次走上了诈骗之路。 2013年9月初,王某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了周某,即起诈骗之念,并纠集李某(在逃)共同作案。王某每天和周某聊天,渐渐获取了她的信任,9月10日晚,他和周某相约到燕郊某酒店住宿,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王某以凑钱给周某开服装店为由,让她陪同去医院,结算其销售给该医院的医疗器械款。晚上8点,周某和王某来到医院,与李某假扮的院长助理见面,李某对王某说院长要拿到19万元回扣才能结算货款。王某说只拿来5万元现金,李某拿着钱进楼,过了一会出来说,必须将回扣给够院长才能签字,货款才能结清。王某遂假装给其朋友打电话借了10万元,并把钱打到周某卡上,随后又向周某借款4万元。周某随即到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以让周某去银行等10万元汇款为由支开周某,周某在银行等了半天,没有看到转款,就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院长已经签字了,他正和医院领导吃饭,让她先回去,便挂了电话。周某觉得不对劲,再打电话时王某已经关机。周某感觉受骗于是向公安局报案。10月23日上午王某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且刑事拘留。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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