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莹 张冬梅 三河法院
汪某是安徽人,外出打工期间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在组织里认识了王某(在逃)、王某某(在逃)和匡某。过了不久,汪某觉得传销挣不到钱,就退伙到天津市某家具厂打工。期间,汪某多次向匡某索要加入传销投入的5万余元,匡某未予理会。后来汪某联系到王某和王某某,三人商量以给匡某介绍新的传销人员为由骗匡某见面并实施绑架。2013年12月29日晚9点,汪某打电话将匡某骗至三河市某招待所房间后,将房门反锁,并控制匡某不准其出声,王某从匡某包内搜出银行卡,并逼迫匡某说出密码,由王某某去银行取钱,发现卡里没钱。随后,汪某和王某用事先准备的电线将匡某绑住,并使用匡某的电话卡分别给匡某的父亲及亲戚匡某某打电话,以威胁语言,索要三十万元赎金。三人在将匡某转移过程中,匡某抓住从二楼到一楼的时机及时向招待所老板呼救,老板随即把大门锁上,将三人堵在招待所里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王某、王某某已经从二楼窗口逃脱,汪某被当场抓获。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汪某虽然被传销组织骗款,但其伙同他人非法控制被害人,并以威胁语言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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