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凰汇 赵日友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住越南的小伙“好心”安排亲戚从越南来到中国务工,便和在嫁到中国的小姨家人一起组织12名越南亲戚从北仑河偷渡到中国东兴市江那村码头。日前,三人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底,在中国打工的一审被告人阿洪(国籍不明)回到越南家中过年,越南老家的亲戚们得知阿洪在中国打工收入高,工作环境好,很是羡慕,就陆续到阿洪家中让阿洪年后带他们一起到中国务工。看到亲戚们都羡慕纷纷,阿洪也很得意,当即答应了亲戚们的提议。阿洪于是打电话给嫁到中国湛江的小姨阿芳(另案处理),让阿芳在湛江帮联系工作。 阿芳很快就在湛江帮他们联系好了工作,并叫上她老公(一审被告人阿满)和儿子(一审被告人阿二)到东兴市去接越南亲戚。于是四人商量,由阿洪负责带越南人偷渡到中国东兴市,再由阿二、阿满负责从广东湛江市租车到东兴市接偷渡人员到湛江市徐闻县和安镇务工。 2014年2月17日,先后共有12名越南人按阿洪的指示在越南芒街的杜某家集中,每人分别将一兆越南币(约合人民币287元)的路费一并交给阿洪保管,阿洪提前联系了一名叫“合叔”(另案处理)的越南籍男子准备好船只以备送其一行人偷渡到中国。 当日20时许,阿洪等一行人搭乘班车前往越南芒街市,次日10时许杜某一行人乘坐“合叔”提供的船只从北仑河偷渡到中国东兴市江那村“鱼窝滩”码头。随后阿洪等人坐上阿二、阿满从广东租来的两辆面包车前往广东湛江市,途径那梭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官兵查获。经查,阿洪带领的12名越南人均无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洪、阿二、阿满违反国家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阿洪的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他人偷越国境并予以具体的实施,被告人阿二、阿满明知被告人阿洪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而积极参与,并提前联系好车辆前往东兴市接应,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阿洪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二、阿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2015年1月4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阿洪不服,认为他的行为只是构成偷越国境罪,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上诉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阿洪终于服判,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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