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湘慧 湖南省攸县法院
一男子在歌厅不慎摔伤致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攸县法院联星法庭受理了该案。 原告黄某在歌厅唱歌,起身不料摔倒,导致下巴麻木,嘴里流血,牙齿脱落。本以为无大碍,便回家稍做处理。次日,黄某牙痛难忍,到医院检查,才知牙齿脱落无法保留,其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需进行植牙修复。术后黄某各项花费共计18000余元。 黄某认为,歌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歌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数日后,黄某找到歌厅负责人协商赔偿,歌厅负责人表示,黄某摔伤是自己不慎所致,本人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摔伤后果。并且,黄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歌厅受伤,事发时黄某没有及时告知歌厅工作人员,到医院治疗后也未及时告知歌厅,歌厅不应赔偿黄某的各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黄某将歌厅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歌厅作为娱乐活动场所应保持地面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由于此案中,歌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歌厅活动时,应当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歌厅方面一次性赔偿黄某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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