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联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庭兑现人民币10800元。
周某在攸县从事饲料销售行业,文某的岳父在攸县菜花坪镇某水库从事生猪渔场养殖。周某与文某的岳父一直有生意往来。2014年上半年,文某的岳父突发疾病去世,欠了周某一笔饲料款21203元。2014年6月19日,周某找到文某对所欠饲料款进行结算。当天,文某向周某支付了5000元饲料款并在周某的出货单上写下“已付5000元整,下欠壹万陆仟贰佰元整。文某某 2014、6、19”字样。之后周某多次要求文某支付货款,文某却认为该货款与自己无关遂以各种理由拒付,情急之下周某将文某告上法庭。
庭审前,被告文某认为虽然岳父已经去世,可自己仅是替岳父支付了5000元欠款,货款是自己的岳父所欠,本案所欠饲料款与自己无关,
因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办案法官觉得可以调解结案,便进行庭前调解,希望原、被告各退一步,力争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文某坚持称本案欠款不是被告所欠,被告只是在结算单上署名了,不应承担本案的偿还责任。其岳父去世后留下了一个水库,水库里还有很多鱼,原告可以把鱼卖掉来抵扣饲料款。
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方案,认为水库的面积很大,打捞鱼的成本较大,不现实。如果被告能够尽快支付所欠饲料款,可以适当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方案,且被告提出的方案确实不太实际,法官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做被告的工作,在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达成调解意见,并且向被告释明即使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其在原告结算单上注明尚欠的货款金额,并且签字,可视为其自愿承担该债务。
在办案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被告文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货款10800元。(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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