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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承揽业务 在工地寻衅滋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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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庆华 发表时间:〖 2015/4/23 浏览人数:〖 5070609

作者:周庆华 魏峥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为从已获得土方承建权的人手中抢回土方业务,男子带人多次到工地寻衅滋事。2015年3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4年5月,被告人程某为承揽南昌市一工地土方业务,多次找到该土方业务包工头被害人涂某等人协商,均未果。2014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想通过恐吓涂某等人的方式取得上述土方业务,遂纠集“皇子”(身份不详,又由其纠集了六七名男子)等人,驾驶车辆来到上述工地,程某与在场的被害人涂某再次协商未果,在被告人程某的指挥下,“皇子”及其带来的男子持砍刀一起推搡被害人涂某,并强行将其押上汽车后驶离现场,众人在车上用刀刺、拳打脚踢被害人涂某,尔后将被害人涂某丢掷在南昌市高新区尤口一带。经鉴定,被害人涂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涂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涂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涂某表示对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
    再查明,被告人程某2011年1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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