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德 防城区法院
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及时,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而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4月29日,防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林某某偿还4年前的债务,因已过诉讼时效,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某原系好友。2011年年初,被告林某某由于经营生意门路不当导致生意亏损,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想起自己的好朋友张某,于是就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并写下欠条,欠条约定上述借款在2011年12月之前还清。此后,到了还款期限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分文未付。由于原告长年在外忙于自己的生意,多次催促被告不还欠款后此事就告一段落。2015年2月,原告由于急需要钱装修新房子,于是想到被告曾欠他的30000块钱,就打电话给被告,不但被告电话号码更换了,更想不到的是原告上门讨债被被告拒于门外,原告一怒之下一纸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于2011年12月向被告林某某主张债务遭拒,其于2015年3月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故本案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 防城区法院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民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期,否则应有的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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