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德 防城区法院
5月4日,防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谢军、谢宗力因无钱花销,先后6次结伙窜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梭镇等地,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他人摩托车的线路破坏后再重接的方法,共盗窃了6辆摩托车卖予他人,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鉴定,该6辆被盗摩托车价格合计7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谢某某积极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军、谢宗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两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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