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泺璇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4月3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僵持了7年之久的借款纠纷终有了结。因庞某不主动履行债务,法院最终强制执行,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收益抵债交给刘某管理。 根据原告刘某的起诉称,2008年4月,庞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6.3万元,同年7月,又借4万余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庞某并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只好将庞某告到港口区法院,要求庞归还借款本金10.35万元及利息3万余元。 在这场诉讼中,庞某并不承认欠刘某10多万元的事实。他辩解称,2006年刘某是因为儿子毕业找工作,而分三次将5万元给庞某帮活动找工作,后由于所找的工作不合刘某心意,便要求庞某退还3.5万元。庞某答应退还3万元,并写下欠条。 庞某还辩称,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他随后又分别被要求写了3.3万元、4.05万元的两张欠条,但写第三张欠条时忘记把前面的两张欠条收回。庞某坚持自己退还刘某的款项应该是3.05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诉讼,法院最终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两当事人存在借款事实,依法判决庞某偿还刘某借款10.35万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庞某认为自己没有欠刘某那么多钱而拒绝履行,对上门执行的法官情绪对抗激动,经执行人员多方做思想工作均无果。2014年9月,法院决定对庞某用于出租的一栋房交给刘某管理使用,以租金收益抵债,并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法院随后发出公告要求庞某及相关租户搬出庞某的房屋,将房屋交由刘某管理使用。今年4月30日,经过做工作庞某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将房屋清场交由刘某。由于执行得当,当天未出现过激行为,刘某也如愿实现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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