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武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由于原告赵虎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13日5时许,原告之父赵亮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查看路况不清,与前方行人李刚相撞,造成赵亮当场死亡,李刚受伤。2015年11月20日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刚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赵虎不服该事故认定,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了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2月13日原告赵虎以被告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按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停尸费用5000元及额外产生的丧葬费用2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0元。 法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尸费、丧葬费等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本案原告在未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情况下起诉法院,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长武法院作出上述驳回裁定。(陕西省长武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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