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长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由于刘刚与赵燕未进行婚姻登记,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赵杰返还原告刘波、刘刚彩礼款70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1月经媒人介绍原告刘刚与被告之女赵燕相识,2014年2月4日刘刚与赵燕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便同居生活。双方无子女。刘刚之父刘波向赵燕之父赵杰给付彩礼90000元。同居后,刘刚与赵燕均外出打工,遇春节双双回家。2016年农历正月,刘刚将赵燕接回家中。2016农历正月十五,赵燕未打招呼从家中离开,刘刚找寻赵燕未果。后刘波、刘刚父子多次与被告赵杰协商彩礼返还之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遂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刘刚为与被告之女赵燕缔结婚姻而给付被告彩礼,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即缔结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而双方虽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依法支持。鉴于刘刚与赵燕实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此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该院判决由被告赵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波、刘刚彩礼7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陕西长武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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