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0月22日5时许,甲父乙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行人丙相撞,造成乙当场死亡,丙受伤。2015年10月23日被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乙尸体进行检验。2015年10月29日被告向甲送达尸体检验报告单。2015年11月3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不服该事故认定,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甲作出《尸体处理通知书》要求2015年12月6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2016年2月10日甲以被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按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停尸费用5000元及额外产生的丧葬费用2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0元。
【分歧】 关于本案在审理时出现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交警队在尸体检验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应向甲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甲安葬尸体,但是在尸体检验结束到被告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将近一个月时间,被告才通知甲处理尸体,明显不符合行政法合理原则,因此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第二种意见,依照赔偿法的规定,原告在要求被告赔偿之前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原告未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 【评析】 起诉应当符合相应起诉条件。《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中,甲单独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尸费、丧葬费等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甲在未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情况下起诉法院,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在审理中发现甲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应予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陕西长武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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