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法定义务不履行 法院强制卖股票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周晔枫 发表时间:〖 2016/5/26 浏览人数:〖 23927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在国元证券的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夏某持有的一支无限售流通股强制卖出,这是该院自挂牌成立以来首次通过强制股票变卖方式成功执结的案件,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本案中,芜湖某物业公司申请执行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因夏某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某物业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夏某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服刑,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但执行人员并不气馁,在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过程中,发现到被执行人在国元证券持有“中青旅”股票1700股,这使该案变得“柳暗花明”。由于执行股票涉及较强的专业性,不仅需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更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为正确执行该案,执行人员经多方咨询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对股票实施强制卖出的规定及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加深对股票变价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执行人员在该股票达到相对高点时,适时裁定强制卖出夏某持有的代码600138“中青旅”股票800股,股票变价款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中,该院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强制变卖,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该院以后的执行工作探索出一种新的方式。(芜湖经开区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条理清晰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可免费申领本网特约作者证书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没撞到人也要担责?“无接触交通事故”...
锦旗和感谢信全部“get”到了
勇毅笃行开新局 砥砺奋进再出发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非但不照顾还要起诉...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看法院如何惩戒你
重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被执行...
安置房屋买卖后得知被查封怎么办?芜湖...
上一条信息:改装面包车走私香烟 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下一条信息:赔偿请求未向行政机关提出 单独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