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运输费用,明知他人走私香烟仍代为运输,在途经防城某路段时被抓获。5月24日,被告人禤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禤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经过改装的五菱牌面包车装载一批无合法手续的香烟途经防城区某路段时,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和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查获。经清点,该批香烟分别为硬盒黄鹤楼(1916)品牌3件合计75条,硬盒中华(专供出口)品牌9 件合计450条,云烟软珍品(专供出口)品牌16件45条合计845条。公安机关对以上涉案车辆及香烟,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别,该批香烟均为真品卷烟,鉴定价格合计480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禤某某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禤某某仅为获取小额报酬而运输香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禤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禤德渊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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