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求财心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伍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5月25日,防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黄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一起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兴港大道,向经营啤酒摊的被害人吴某某、童某某、阮某某、阮某、朱某某分别索要每月700元的保护费,并威胁不交保护费就不得经营。当晚勒索未果后,四人又于次日20时许来到上述啤酒摊向吴某某等人索要保护费,并再次被拒绝。当晚23时30分许,黄某某和伍某某对吴某某、童某某、阮某经营的啤酒摊进行打砸。经鉴定,吴某某、童某某、阮某某经营的啤酒摊被砸物品损失共15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伍某某事前参与共谋,并积极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伍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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