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广告效应,建造出联排式住宅并作为“别墅”进行宣传,物业费也往往以“别墅”标准收取。日前,某房地产业主就质疑联排别墅不是别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5月23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宾女士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联排住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其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面标注了高层、合院、洋房、别墅四种类型住宅对应的收费标准,并要求宾女士按别墅类住宅收费标准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5233元。宾女士当即质疑联排住宅不是别墅,不能按别墅类住宅标准收取服务费,但物业公司表示物业服务费已报物价部门审核并备案,收费标准合理合法。为能顺利办理收房手续,宾女士只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要求向物业公司预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后来,宾女士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较差,并认为物业公司把联排住宅按别墅类住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计价合理依据,也无政策法律上的根据,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物业公司变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退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2180元。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合法,是开发商经过市场调研后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核及备案。且双方在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已与宾女士进行沟通协商。同时物业公司也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向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不接受宾女士提出的要求。 原告宾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上约定的别墅类住宅每月2.4元/平方米服务费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联排住宅并不属于别墅类住宅,却按别墅类住宅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该收费标准有失公平,应按照市物业管理费最高标准每月1.4元/平方米收取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别墅,是指独门独户独院,占地面积大、容积率低的两至三层楼的住宅。而原告宾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是联排住宅,并非别墅。尽管宾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四种类型住宅的收费标准,但双方对案涉的联排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没有约定。因此,原告提出联排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每月1.4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及被告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218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虽然法院驳回了被告宾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房地产开发商混淆“别墅”概念,物业公司以别墅标准收取联排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有失偏颇,宾女士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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