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涛 司荣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在饭店停车场停车时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后双方发生争执,男子一怒之下将对方打伤。2015年3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6月10日,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饭店停车场,被害人余某的朋友与被告人王某等人因车辆摩擦发生争吵,余某上前帮忙,后被告人王某从轿车后备箱中拿出铁铲追打被害人余某并打击其头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余某头面部及肢体部创锐利作用可形成,其他损伤钝力作用可形成,头部外伤致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8.8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2月1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余某人民币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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