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下车时忘将车窗关上,男子经过时顺手盗走车内手机。2015年10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龚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洪在南昌市一菜场后面巷子里,看到一辆面包车没关车窗,车主韩飞将其一部三星牌手机放在该辆面包车的仪表盘处,于是龚洪趁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766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龚洪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洪于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洪另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洪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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