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条木质手链不见了,男子怀疑是被按摩女偷拿的,便叫来友仔一同去理论,不料竟酿下命案。12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6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到缓刑不等的刑罚。 2014年9月30日,张某带一按摩女赵某出去过夜,第二天发现手链不见了,同年10月4日23时许,张某到该女工所在的发廊店索取丢失的手链,店家肖某称手链是张某送给女工的,而张某则坚持说手链是被其女工偷的,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 张某走出按摩店并电话叫来李某、刘某帮忙理论解围,此时,肖某也跑到隔壁商店,请求正在打麻将的张某煌、徐某、蔡某等人帮忙。当张某等人再次来到该按摩店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上前劝解时与肖某发生拉扯,此时,张某煌、徐某、姚某、蔡某与路过前来围观的周某等人见状便上前殴打张某、李某和刘某,张某煌使用一根木棍击打了三被害人的头部,其余被告人则分别对三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刘某被击倒地,张某和李某赶紧呼叫救命并报警,对方的人见状后赶紧停止动手并四处逃散。 被害人刘某、李某、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李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煌、肖某、徐某、姚某于同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蔡某于同年10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女工赵某在庭审中供述,2014年9月30日晚,张某到按摩店带其出去过夜后将手链系在其手上,10月1日早上其带着手链离开张某没有说什么。10月3日晚上,张某到按摩店来要手链,其不在,张某让工友转告其。10月4日晚上,张某再次来到按摩店,其已将手链还给了张某。 被告人肖某辩称,赵某已经把手链还给了张某,但张某仍不肯走,并要求他关店门,不然一个小时后会来砸店。 而张某却称其未从按摩女处拿回手链。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张某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张某煌木棍唯一造成的;肖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被害人张某闹事导致,肖某没有叫人打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共犯;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不是累犯;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姚某是从犯和初犯;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方有过错,周某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蔡某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系自首,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 被害人李某请求判决赔偿共计18316.3元,刘某家属请求赔偿758072元。 在审理期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家属共计29万元,赔偿李某共计2000元,刘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煌、姚某、周某、蔡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煌、肖某、徐某、姚某、周某、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二轻伤的后果,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张某煌是积极参与者且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伤后果的实施者,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姚某、周某、蔡某跟随他人对三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被告人周某、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是累犯。两方因手链是否归还的问题发生纠纷,但被害人一方并未携带工具,也只是前来论理,而肖某一方先动手打人,肖某一方则无人受伤,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3424元,确认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148.01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424元,连带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148.01元(含已支付2000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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