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裴某服用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6月15日20时27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裴某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后,驾驶桂P-LXXX1号日产轿车悬挂假牌“桂P-79679”从南宁市返回防城港市港口区,到达北部湾大道时,以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行驶,夜间行驶未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以及在行驶中有条件发现但未发现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裴某雄;当裴某雄从辅道西侧的人行道跨越隔离带、往东横穿3条车行道到达第四车行道时,轿车与裴某雄发生碰撞,造成裴某雄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于20时31分在现场拨打120请求救助,随后即跑离现场;22时14分被告人裴某在企沙一级公路“中一重工”公司旁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裴某雄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以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裴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裴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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