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男子庞某四处游荡没了经济来源,就打别人摩托车的主意,一个月内五次作案。双十一(11月1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对被告人庞某与收购其赃物的张某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获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汽车总站对面心连心网吧下盗窃得一辆红色大运牌男装摩托车(车牌号:桂NGXX23),然后其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10元。 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蓬莱路港务局二区24栋楼下盗窃得一辆黑色本田装摩托车(车牌号:桂PYXX85),然后其将该摩托车车身喷漆成白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4月2日11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越秀祥龙苑小区盗窃得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车牌号:桂PWXX27),然后其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931元。 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4月5日1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凯乐园小区A3栋楼下盗窃得一辆黄色大龙牌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桂PPXX19),然后其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80元。 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4月7日11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夏威夷城市广场小区22栋楼下盗窃得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桂PAXX73)。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销售该车未果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以及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庞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张某主动退回部分赃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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