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徒步回住处,发现他人车漂亮顺手拉一把车门,竟拉出一年刑期,11月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23日23时26分许,被害人朱某将一辆车牌为粤XXXX68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停放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小区二期六栋地下停车场内,在离开时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落在车后座上并忘记锁车门。 2015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从阳光海岸小区二期六栋地地停车场的电梯回住处,在涉行经过粤XXXX68雷克萨斯牌小轿车时,发现该车漂亮,于是顺手拉了拉该车的门把手,结果打开了该车的车门,王某便坐到车内,其发现车后排座位上放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便临时起意盗走该2万元现金。 2015年6月26日,公安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二期一单元地下停车场将王某抓获,并在其身上、住处的行李箱内及鲁XXXX93奇瑞小汽车的中控储物阁内搜出其消费剩余的赃款人民币1927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朱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给被害人朱某。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车内尽量少放贵重物品,停车下车时一定要确保锁好车、窗门,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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