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会车时遇到“仇敌”,两人下车互殴一人受伤一人获刑。2015年1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6月17日零时许,被害人韩某驾驶铲车与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客车在公路上会车。因双方早有嫌隙,韩某用铲头挡住郭某去路,并持铁棍砸碎郭某的汽车挡风玻璃。随后,被告人郭某持砍刀砍伤被害人韩某。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0月1日,被害人韩某表示自愿与被告人郭某和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韩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有多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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