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选择相信你们,继续在你们这办卡来接收这笔赔偿金。”11月17日,一起借记卡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银行赔偿储户林某七成的储金损失,林某在该银行重新办了一张卡来接收赔偿金。
2014年9月15日,防城港市民林某在南宁办事,突然收到某银行发来的提现短信,上面显示2014年9月15日21点58分前后,林某尾号为9210的某银行借记卡在该时段被连续取现,前四次为每次取3000元,第五次1200元,手续费76元,账户余额只剩80元。 林某当时惊呆了,卡明明一直在自己身边,却遭他人异地取款。随即,他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应该是被盗刷了,林某赶紧拨打110报警,警方提醒应当回防城港报警。林某于是连夜赶回防城港,第二天早上到相关派出所报了警。 据警方调查,借记卡被取现的地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某银行支行。 林某认为,自己将钱存放在银行,银行具有保管的义务,但现在钱被盗刷,这是银行未履行好保管义务造成的,在与银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无果后,林某愤而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立即赔偿存款13287元 (其中存款本金13276元,利息11元) 。 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银行辩称,当卡的信息和密码相符时,银行就有及时付款的法定义务,只要密码输入正确,银行即认定该交易指令系客户本人发出。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被领取的13276元是被盗领的,也不能证实在被他人领取时借记卡是否真的在林某身边,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林某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交易时间、交易地点、林某住所、报案时间等因素,可以推定本案存在伪卡交易,即在西安市交易的借记卡并非林某所持有的真实的借记卡。银行在他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时未能识别真伪,致使林某存款遭受非法侵害,在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某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他人复制、获取以致利用,说明林某未能尽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承担60%的责任,即796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承担40%的责任,即5310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称银行作为发卡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千里之外的犯罪分子却能利用伪卡盗刷,银行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9月23日,该借记卡纠纷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借记卡中的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谁存在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林某在庭审中表示,涉案的银行卡一直是自己在使用,并没有借过给别人,也没有开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没有更改过密码,自己不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 银行则认为,银行承担的只是没有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不是全部责任。 林某的代理人认为,银行没能举证证明林某存在保管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庭上,银行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让双方在责任承担问题上逐渐靠拢。 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在签收调解书十五日内赔偿林某9293元,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银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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