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愿意接受的不一致,这在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究竟怎样才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呢?11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和谐化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最终握手和解。
防城港市某贸易公司将小型客车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2014年4月21日,该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防城区群星路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当右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对向开过来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电动车上的曾某和农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无责。在交警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支付曾某和农某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康复费、电动车的修复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31855元。 李某及贸易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遂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在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赔款,但认为被保险客车行驶证有效期到2014年2月,而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4月,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商业第三者保险属于该案的责任免除范围,此外,电动车停车费及被投保客车的修理费和停车费也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曾某和农某的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为证,可以认定,对于后续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康复费等),由于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发生,因此不予认定。由于第三人农某伤势较重,可酌情认定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合理赔偿范围内。两车的修复费可认定为李某的经济损失,但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间在该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外,原告请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理赔无理。 机动车有责任时,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该案中,第三人的医疗费总和是80895元,超过1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24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费1620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项合计4862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已包括有住院伙食费16400元,应扣除。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把伙食费项目变成为交通费、康复费及精神抚慰金,交警部门签订的调解书中没有以上项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错误。 10月27日,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审理,各方围绕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交警调解赔偿给农某的赔偿款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是否属于合同保险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被上诉人认为,由于后续治疗费用在起诉前无法预计,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无法一一列举,只用“一切费用”囊括所有的项目。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一直在积极的和被上诉人沟通,但被上诉人态度强硬,没有丝毫沟通的余地。 庭后,法官理顺了各方思路,在明确了各方诉求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11月3日,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赔偿款4184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620元、护理费9226元、误工费1799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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