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感谢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使本案顺利达成调解。您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使我深受感动,也是促使我作出让步的原因。谢谢您,陈法官!”这段煽情的文字出自一位当事人之手,11月19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当事人在回程时给法官发来了这样的短信,透露了此次调解成功的根本原因。 该案中,广西某矿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渣公司)是一家以利用高炉炼铁产生的水渣制造矿渣粉的建材企业,2010年2月2日,该公司与南京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矿渣公司向机械公司采购年产50万吨矿渣粉磨生产线设备一套,含设计费共930万元。 合同签订后,矿渣公司支付了896万元,余下34万元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常使用一年后一次性付清。机械公司便提供了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图,并派人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 设备已使用四年,却一直未见矿渣公司支付余款。2014年7月8日,机械公司将其告上法院。 矿渣公司认为自己还没要求对方赔偿呢,没想到对方“恶人先告状”了,其马上提起了反诉并辩称,当初在设备进行安装时,其就发现图纸不符合设计要求,之后双方进行了三次改造,费用共计28978元,从质保金中扣除。另外,其公司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还发现设备存在损坏的情况,其公司每次都发函给机械公司,要求前来维修,机械公司曾派两名技术员来过,但2011年11月后,就再也没安排技术员前来维护。为了正常生产,其公司独自更换了一些设备,花费达752100元之多,扣减34万元保质金后,机械公司还应赔付412100元。 机械公司对反诉答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收到了对方要求返修的函件,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备资料和易损件图纸,现对方要求其提供由设计院设计的整套蓝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港口区法院认为,关于本诉部分,矿渣公司提供了多份反映质量问题的函件及更换零部件的发票作为证据,但除了2011年11月12日的函件外,未有证据证明其他函件送达了机械公司,不足以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关于上述函件涉及的风选磨支撑轴承及轴承座是否已修好,双方意见不一,从现场勘查来看,整套设备目前正在运行,可推定机械公司已履行了更换零件部位的义务。双方之前为改造设备支出的28978元,由机械公司承担。矿渣公司没有在设备正常使用一年即2012年1月后支付质保金,应当予以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反诉部分,矿渣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清楚该机械公司不具有法定的设计资质,故机械公司提供全套设备的设计白图,即视为已履行该项合同义务。由于矿渣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知机械公司前来维修,其自行更换零部件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矿渣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31102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矿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9月14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矿渣公司认为正是由于对方怠慢履行维修义务,他们不得已才自行维修,质保期的计算应当从交付的设备通过双方验收交付使用后起算,而本案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由于未能达到设计所的要求,至今仍未能通过验收。 而机械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维修义务。双方在庭审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随后进行了多次调解,起初双方态度都很强硬,矿渣公司一口咬定是对方先怠慢履行维修义务,自己这边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才导致了事实认定偏差,他们希望法官能做好对方的工作。 由于机械公司远在南京,法官多次利用电话、短信和机械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为了方便当事人,主办法官陈雁经常利用下班后当事人的空闲时间进行调解。 最终,法官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打动了机械公司负责人张某,张某主动提出让步,并表示法官的诚心、耐心和用心让他很感动,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步步靠拢,达成和解:矿渣公司支付机械公司15万元,矿渣公司放弃反诉请求。(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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