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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公章引发糊涂账 法官调和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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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陈雁 发表时间:〖 2015/9/14 浏览人数:〖 5070587

    签订合同时大意,被对方钻了公章的漏洞,惹下了一笔“糊涂账”,导致货款迟迟要不回。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9月8日,这起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欠款也兑现完毕。
    “我们明明与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签了合同并履行了义务,现在他们居然赖账,说签字那人不是他们公司的,公章也是假的,这笔钱难道打水漂?”在二审开庭调解中,防城港某混凝土公司代理人陈某气愤的说到。
    “是你们签合同时不注意,连公章是伪造的都不知道。而且在没收到货款时,你们还继续供货,是自行扩大损失。”某城建总公司代理人潘某据理力争。
    “那在一审时,你们怎么没提出来。这分明就是你们公司没钱的缓兵之计罢了。”陈某说。
“    一审开庭的前一天我才接到案件材料,时间仓促准备不充分,那时我也向法庭提出要花时间去核实货款,没有得到允许。”潘某回答。
……
    庭上调解不成功,上诉人提出了在一审审理时未曾涉及的公章伪造问题,给这个原本就复杂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案蒙上了新的难点。
    原来,早在2013年4月20日,防城港某混凝土公司与广西某建工公司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分公司)签订《商品房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桂东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分别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依约向桂东分公司供应混凝土,并由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廖某相、廖某锋等人签收。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15张商品供应签证单所载金额总额为5382123元,桂东分公司已通过银行承兑等方式向混凝土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的货款桂东分公司一直未见支付。
    为实现债权,混凝土公司将广西某建工总公司和桂东分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99043元、违约金1074751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29213元。
    港口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建工总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582123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3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15次支付的数额及时间分期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建工总公司和桂东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该案涉及他人伪造公司公章,数额争议大,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恰当。他们还指出,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且被上诉人提供的供货单与工程实际用料差距过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当,应发回重审。
    4月28日,二审庭审中,建工总公司代理人潘某还透露,桂东分公司在一审结束后就被注销了。他随即提出,合同公章不是桂东分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且签字人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签证人与对方公司窜通嫌疑,他进而提出鉴定申请。
    混凝土公司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审理程序、合同真实性等异议,且认为申请鉴定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是为其拖延付款的借口。
    5月11日,混凝土公司提一张贺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据,证明涉案合同中桂东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但建工总公司在随后的质证中指出,桂东分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总公司保管,并没有放在工地使用,公章在公安局的登记是真实的,并不代表合同上的就是真实的。
    5月15日,防城港中院进行合议,认为公章的真假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从而影响到是否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问题,遂讨论决定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随后举行现场公开选定鉴定机构,摇珠确定鉴定部门。
    最终,鉴定意见显示,合同上的印章与贺州市公安局提供的印章不是同一枚。这意味着,合同上的公章并不是桂东分公司的公章。
    法官认为,双方各执一词,但所掌握的证据都不足,如果就此判决势必会造成一方不服,造成执行困难,经过反复琢磨,法官摸索出了调解思路,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的意见一步步靠拢。
    法官向混凝土公司说明,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权威性,虽然你们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合同被认定是无效的,你们的利益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希望混凝土公司能在违约金上作出让步。
    法官进而做建工公司方的思想工作,法官解释,即便公章是伪造的,作为善意的一方当事人,混凝土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你们也收到了对方提供的货物,但是双方提供的货款证明都是单方制作的,都不能确定哪方的真实,希望建工公司从尽快化解矛盾方面考虑。
    经过法官反复多次的劝说,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建工总公司付清欠款2582123元,并给予经济赔偿3万元,诉讼费用减半由双方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建工公司立即兑现完毕,错综复杂的纠纷终于得以和谐化解。(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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