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男子想不劳而获,一个下午连续四次入户疯狂盗窃,怎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昨日(10月21日)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十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安,男,1986年出生,曾于2004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出生,曾于2013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出生,曾于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2014年12月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预谋到防城港市实施盗窃,12月9日被告人黄某安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搭载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从南宁市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三人驾车在港口区寻找作案目标,约14时许来到港口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停好车,三人下车进入教育局宿舍小区,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安、李某上到该楼林某住处,用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内翻找财物,除了盗得一些散钱外,未盗得其他有价值的物品。 2、随后,被告人黄某安、李某继续上到五楼以同样的方式打开被害人蔡某住处,入室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得手后,三人离开该小区。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 3、三人离开教育局宿舍小区后,又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到港口区云南路三元湾小区发现没有摄像头,于是三人停车后下车进入该小区,由被告人李某某在2单元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安、李某上楼寻找可以开锁的住户。发现作案目标后,被告人黄某安、李某用工具打开房门被害人杨某住处,入室盗走“香港回归”纪念币一套。 4、三人又开车来到云南路一里路,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黄某安、李某上到2栋被害人周某住处,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盗走玉溪牌香烟18条。经鉴定,被盗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2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安、李某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犯罪,均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安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获被告人黄某安、李某、李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27.5元(其中包括100元假币),依法予以没收。(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