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一名无业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又行窃,结果又被送进了班房。今日(10月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26岁的黄某系防城港市港口区一名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一栋居民楼下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桂PTXX09号黑色宗申牌摩托车没有上大锁,于是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等作案工具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8元。 201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防城港市口岸办公室宿舍楼下,在停车棚处发现被害人凌某的一辆桂PAGXX5号黑色豪进牌摩托车和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桂PABXX2号黑色巴山牌摩托车均没有锁大锁,于是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等作案工具将两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桂PAGXX5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27元,桂PABXX2号价值人民币38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两次犯盗窃罪前科,现又犯盗窃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严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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