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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应如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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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立霞 发表时间:〖 2015/8/13 浏览人数:〖 5071658

    实践中,法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几乎是全部认可的,鲜有不予认可的情形。这是有悖于司法公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不可推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不按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并提出证据及依据,应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是否意味着未经过复核程序,视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不予受理的复核申请包括“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使没有经过复核程序,不能视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法院应如何认定?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也就是说终止复核情形下,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生效。这时需要法官通过审理案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划分事故责任。对于属于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复核后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该怎么办?重新申请复核是不可能的,因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由法院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确认原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期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这个期限比较短,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同时如果当事人是在超过申请复核期限后才取得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法院在审理中就应当结合所有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取得的证据和交警部门不予采信的证据等),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事故原因是否恰当,所依据法律是否适当,责任认定是否正确等,从而重新认定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给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呢?个人认为不可以。这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有关系。《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从专家小组组成及成员的资格来看,事故认定书似乎有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性质。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是,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重新复核,而且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出现错误,只能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前提是检查发现或是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并未提到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个人认为不能也没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首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专门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及对处理不服的救济途径的文件,其中对救济途径专门规定了上级机关错案追究制度,并未提到行政诉讼制度,并非立法疏漏,而是有意为之。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是法院可以采纳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够推翻该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法院也可以根据自己审判认定的事实,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法院才能够不予采纳的话,就改变了其证据的性质。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复核结论不服的司法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终止后的司法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申请复核条件的司法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即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划分事故责任,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法院必须采纳的王牌证据,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应当结合与事故有关的所有证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综合评定,同时需要对事故认定书是否合理合法做出必要说明以回应当事人的质疑。交警部门并非案件的审理部门,不能对案件的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做最后的定性。作为法院应当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防止以交警认定代替法院认定。(河北省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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