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言称:“我爱人刘某在某物业公司做清洁工,同时又在某早餐公司工作,在物业公司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18点,下午下班后到早餐公司去工作,工作为蒸馒头。2014年3月21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她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无责任。同年7月26日,刘某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于8月21日向其上班的某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并进行了调查。同年9月2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为工伤。刘某所在的两个公司均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李某现问:刘某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专家: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刘某受到伤害的时间为早上7点30分左右,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应为某物业公司,故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禁止职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规定,均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刘某同时与某物业公司和某早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上午作为某物业公司职工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早餐公司制馍车间工作,刘某2014年3月21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系原前往某物业公司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某物业公司作为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依法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秦都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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