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2012年1月,我妻段某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七年(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2年(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劳动合同。2012年12月,企业人事部以劳动合同期满无在与其签订合同为由,书面通知我妻段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我妻段某即告知2012年11月份已怀孕。人事部同意合同延至“三期”期满后终止,2014年八月,我妻段某“三期”期满。我妻段某在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是否可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专家:从你所述的你妻段某的情况上看,你妻段某可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比如你妻怀孕的原因,法律将合同期限延长一定的期限。因法律规定延长的法定事由消失时,延长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并无本质区别,其法律后果却是劳动合同将固定期限届满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在订立劳动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劳动的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你妻段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尽管因法定事由顺延劳动合同,使得你妻段某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年,如果你妻段某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但由于劳动合同有别于其它民商事合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显著但别于其它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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