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之焱 苏益彧 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防城港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中越边境走私暹罗鳄皮案
5月1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与其它案件的庭审现场不同的是,该案的控辩双方就鳄鱼是否属于珍贵动物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事情还得从公诉机关起诉的案由说起。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为案由进行起诉,因此,案中所诉的暹罗鳄是否“珍贵”,便成了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点所在。 偷运291张鳄鱼皮入中越边境 鉴定价值为800多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越南芒街市北仑河边雇请铁壳船运输5箱鳄鱼皮到中国境内,当日5时30分许,船在东兴市木栏街北仑河边靠岸后,黄某欲将鳄鱼皮运往汽车站托运至广州染色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清点,查获鳄鱼皮为暹罗鳄皮共计291张,价值共计800多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暹罗鳄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附录一规定的动物,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珍贵动物”。被告人黄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犯罪过程中,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出售一张价格仅为300元左右 暹罗鳄不“珍贵” 被告人黄某提出按照其公司出售鳄鱼皮的价格,一张约在300元左右,现鉴定价值过高。 其辩护人同时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因为:1、暹罗鳄在国内可以合法养殖,各地也均开办有养殖场;2、根据《解释》的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定罪量刑,但该附表中并没有与暹罗鳄同属或者同科的动物。 当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法院也在充分听清控辩双方意见后,休庭并待进一步审理后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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